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批复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以及主要内容等,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称,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从“先予仲裁”案件特点看,当事人间只是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或者风险,仲裁机构在纠纷未实际发生时,事先直接径行作出给付裁决或者调解书,脱离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此类文书虽然名为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但不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其性质类似于对合同进行见证。对这类所谓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激增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法制日报》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批复的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由于金融监管政策原因,P2P网贷平台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网贷平台就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部分仲裁机构为拓展仲裁业务而创新出“先予仲裁”,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网贷平台,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金额一般为数百元至数万元。部分仲裁机构近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达到百万件。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反映,该院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 最高法对请示所涉网络借贷合同“先予仲裁”的新情况、新问题高度重视。最高法执行局迅速赴北京、浙江、广东等多地法院进行重点调研。调研中相关法院反映,近期大量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持名为“先予仲裁”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申请执行。各地法院对“先予仲裁”的性质、应否执行、如何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律适用标准及处理情况不统一。 为尽快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就广东高院请示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着手起草批复,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了检察机关、一线执行法官、部分仲裁和公证机构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专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2018年5月28日,批复提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网贷纠纷“先予仲裁”不受理 《法制日报》记者:批复针对网络借贷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立案、执行等问题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批复进一步明确对合法仲裁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立案执行。尊重、鼓励、支持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态度。尽管目前在网络借贷领域存在“先予仲裁”等颇具争议的现象,人民法院没有因噎废食,长期支持仲裁、尊重仲裁、依法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执行力的司法态度和初衷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出台批复无非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必须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已。 批复明确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未发生网络借贷合同纠纷时,先予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不应作为执行案件立案受理。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此外,批复明确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网贷仲裁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创新做法。对于法律范围内的创新,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各类情形,我们抽丝剥茧、条分缕析,概括出以下两类情形: 一类是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另一类是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 《法制日报》记者:据了解,长期以来最高法始终对仲裁持支持态度,能否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最高法高度重视包括仲裁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意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0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基础上,最高法又陆续发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的司法解释。 比如,仅2018年,最高法分别出台、施行《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3部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主要是增强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正当性,规范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量权。特别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否定性结论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过去,只是规定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需报最高法审核。最近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下级法院对非涉外仲裁裁决拟作出否定性结论时,也需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致力于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的统计,2017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办结仲裁执行案件267066件;其中,裁定不予执行1612件,占比仅为0.6%。 不难看出,最高法对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视和支持。我们特别期望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质量,增强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共同发挥好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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