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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文化消费亟待破解“三难”

2018-05-28 13:41:35 史竞男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记者 史竞男)在网上直播互动、打游戏、看电影、听音乐……如今,文化消费也进入“网络时代”,与此同时,消费纠纷不断涌现。随着文化消费转型升级,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构建规范的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成为新的难题。

日前,在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主办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指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需要政府、社会、行业多方努力、密切协作,共同营造健康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

消费纠纷难解决:互联网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态。专家认为,借助移动支付的日益普及,网络文化市场已成为文化市场最具发展潜力、最具扩展空间、最贴近广大消费者的领域。

腾讯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指出,伴随“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行,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

“消费结构不断升级,消费纠纷也不断涌现。近年来,网购中的假冒伪劣食品肆无忌惮,网络虚假广告防不胜防,恶意滥用P2P商业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你追我赶频频跑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说。

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认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一次消费用尽”和“感性评价”等特殊属性。因而在实际中,非理性消费引起的纠纷较多,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此类纠纷鲜有明确规定。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刘俊海表示,互联网市场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必须建立健全互联网协同治理体系,全面推进互联网市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要紧追科技进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滞后于互联网创新的现象。

监管发展难兼顾:让网络消费进入良性轨道

面对网络文化消费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认为,网络平台上发生的行为不能被简单定性,需要透过具体行为和事件来分析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应区分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之间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必须考虑网络服务合同的一些特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认为,互联网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多通过网络订立并且只能在网络世界履行,比如游戏玩家要玩网络游戏必须在网游提供商平台注册;二是服务提供过程中因算法不透明会产生引起歧视性交易的风险,影响用户接受服务的质量;三是绝大多数都是格式合同,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拟定内容,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无法对条款加以修改或协商。此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会被大量收集,如何保护用户隐私权不受侵害成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加强监管确有必要,但也有专家提出忧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于飞说:“如果因为监管措施的严格,而导致互联网企业不得不投入高昂的审查成本,那么就可能增加新兴产业的成本,最终大家不愿意往新兴产业投资了,这样平台方和消费者的利益都会受损。”

专家呼吁,在消费者权利意识全面觉醒的时代,互联网企业也应与时俱进,与消费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契约关系,实现各方利益多赢共享。政府在监管中也要关心企业利益诉求,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更好促进网络文化消费健康发展。

青少年“打赏”难遏制:引导未成年人理性上网

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中的非理性消费一再引起争议。沉迷网游、高额打赏等案例层出不穷。专家总结了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特征,如集中充值、隐藏性强、感性消费、时间集中在周末和放学后等。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前提是父母尽到监护责任。家庭教育永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防线,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第一责任人。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要关心未成年人在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风险。

专家也指出,仅靠父母是不足以完全管住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的行为,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责任,应共同努力,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作为企业,我们也做了积极探索,比如研发防沉迷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未成年人绑定自己的身份证号或手机,成年人可以从后台实现控制,任何时间的消费、登录、充值都一目了然,并且随时可以操作关闭。”腾讯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付强说。

专家建议,平台方应加强正向引导和内容审核,发现违规内容和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现象绝不姑息。同时,可进一步完善账号实名制,多管齐下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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