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炒货店因“最”字广告被罚20万 诉市场监管局改罚10万

2018-05-23 19:42:40 吴帅帅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杭州5月23日电(记者吴帅帅)23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方林富炒货店诉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了宣判,罚款数额由20万元调整为10万元。

2015年11月,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存在违反广告法的行为。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为,方林富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及包装袋上发布广告,并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责令停止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结果在当时曾引发舆论热议。

收到处罚决定后,炒货店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罚款数额过高,遂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维持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炒货店仍然不服,遂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现场及包装袋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原告的违法事实成立。

但在罚款数额上,法院认为,首先,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店铺和包装袋上发布了相关违法广告,广告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客观上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较轻微,对同行业商品的贬低危害较小。其次,广告针对的是大众比较熟悉的日常炒货,栗子等炒货的口感、功效为大众所熟悉,相较于不熟悉的商品,广告宣传虽会刺激消费心理,但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太大误导,商品是否真如商家所宣称“最好”,消费者自有判断。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处以20万元罚款,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存在明显不当。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最终,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处以罚款20万元”为“处以罚款10万元”;撤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