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的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中新网北京4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7日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立法形式对英雄烈士进行保护,并写入相关条款打击“精日分子”。 该法共三十条,对近些年出现的涉及英雄烈士的热点事件,进行了立法回应。 如在维护英雄烈士形象方面,该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对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法规定,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范平台方面,该法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 该法还特别提到,对于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对于近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精日分子”及行为,该法也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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