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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是剧情需要,其实是广告植入——药品广告花式植入影视剧调查

2018-04-20 09:00:39 周琳、王琳琳、程思琪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我来说两句

药品广告植入缘何处于“灰色地带”?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电视台直接播放的药品广告进行了全面限制,却未对影视剧药品广告植入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了“漏网之鱼”。由于管辖范围存争议、多部门审查协作难度大,影视剧成为药品广告植入的“舞台”,药企变身影视剧“金主”。

对于管辖范围,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应钧认为,影视剧中的品牌(产品)植入,本质上具有商业营销的目的性,行为主体表现出典型的市场交易特性,属于商业广告活动范畴,应当遵守广告法基本规定。

有专家撰文指出,就药品广告而言,监管主体本身是明确的,前置审批应当由食药监部门负责,内容应当由工商部门来负责,机构改革后应当统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现在的问题是各大药企在投放影视剧植入广告前不会去申请前置审批。

除了药企自身缺乏广告投放自律外,监管执行也存在“盲点”。一家省级广播电视台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工商部门监管的是整个广告行业,植入广告隐藏在几十集影视作品中,工商监管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虽然新闻广电管理部门在影视剧播映之前会做审查工作,但其工作重点是审查作品内容,药品广告植入是否合规往往被忽视。

影视剧“吃药”谁来管?

业内专家认为,不是说药品不能做植入营销,但植入广告仍然是商业广告,应当遵守现行法律中关于广告形式、内容、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应钧建议,药品广告植入影视剧尤其应当守住法律底线。例如非处方类药品只做品牌或商标露出,台词对话中以情感诉求为主、不做推荐证明并无大碍。但有些植入情节很露骨地对药品功效进行宣传,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功效演示是虚假夸大的,还可能对观众带来危害。

还有专家建议,健全植入式广告信息披露制度,抑制植入式广告的负面效果。药品广告审批部门、广告活动监管部门和影视内容审核部门共同制定配套制度,降低药品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识别难度,保障植入广告的合法性。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沈建华认为,药品有其特殊性,不能让广告对公众产生误解。药品植入广告也应纳入监管,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由多个监管部门共同制定配套制度,降低药品广告监管执法中的识别难度,保障植入广告的合法性。

记者了解到,一些省份已开始探索对影视剧植入药品广告进行系统监管。比如,上海市工商局正在与上海广播电视台联合调研,监管与自律结合,旨在通过实例分析研究,形成植入广告业务的标准、指南等制度性内容,跨前一步规制和防范植入广告的法律风险。“尽管对于经营者来说可能有更多限制,但这种限制换来的是对法律和社会利益的尊重,应该成为共识,这样才能让行业更健康地发展。”应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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