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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交锋: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2018-04-17 15:25:10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陈曦 陈曦   我来说两句

控辩交锋: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

虽然庭前控辩双方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但庭审是真正的交锋,庭审时肖本明的辩护人仍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了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主要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定部分事实,将受贿数额从580.5万元减至300万元以下,从而降低法定刑。而肖本明为了表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仍坚持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肖本明和钱客在侦查阶段均表明,钱客替常金谈、吕化将钱送到肖本明家时,均是放在客厅地上,而没有放到客厅桌上或沙发上,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钱客作为肖本明的驾驶员,在送肖本明回家时,把人送进家里、包放到门口便离开,符合其身份要求,否则,作为驾驶员,未经肖本明邀请,直接走进家中客厅才是不合常理。

辩护人:肖本明的妻子正常是在家的,而肖本明和钱客均表示,收这几次大额现金时家里没人,也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肖本明的妻子有自己的社会交往,不在家并不违反常理,而且,无论其是否在家,均不影响这两个受贿事实的成立。

辩护人:吕化和钱客的证言均证实,第二笔100万元是在2011年春节前送给肖本明的,而肖本明一直供述是2011年春节后收到的,因此,在受贿时间点上存在重大矛盾,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人:虽然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受贿的时间节点言词上存在偏差,但就行受贿的基本事实供证一致,时间记忆上发生偏差也属正常,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且有证人钱客的证言予以证实。同时,根据取款记录及常金谈的会计证言,常金谈是在2011年春节前从会计处取得254万元,因此,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可以认定行受贿时间是2011年春节前。

辩护人:虽然有证据证明常金谈、吕化在相应的时间段有大额取款记录,但并不能证明该款项就是送给肖本明。由于二人均为工程承包人,相关款项可能在年底前支付了工人工资以及用于其他开支。

公诉人:这只是一种猜测,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证人常金谈、吕化明确表示,该款项通过钱客送给肖本明,钱客证实其经手送给肖本明,肖本明证实其收到款项,在行受贿的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应当予以认定。

辩护人:吕化开始是跟在常金谈后面做土方工程的,做的项目、赚的钱远比常金谈少,他反而在常金谈之前送肖本明钱,而且送的钱和常金谈一样都是200万元,不符合常理。

公诉人:尽管在肖本明的关心下,常金谈承接市政工程在吕化之前,赚的钱也比吕化多,但这和行贿数额、行贿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常金谈和吕化没有就向肖本明行贿商议过,是二人的各自单独行为,因此,没有比较的基础。

辩护人:本案的赃款去向未能全部查清,不能排除部分款项肖本明未收到的可能。

公诉人:因为本案的实际情况,行贿人行贿时送的是现金,肖本明收受贿赂后也是以现金方式处理赃款,均没有账册可查,因此,侦查部门未能全部查清赃款去向。但是,受贿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成立犯罪,不受赃款去向是否查清的影响。

最终,肖本明表示认罪服法,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动员亲属在一审判决前退出全部犯罪所得。2017年1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就本案进行一审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全部采纳。一审法院鉴于肖本明具有坦白、全部退赃及立功等情节,以犯受贿罪判处肖本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肖本明表示服判不上诉。

公诉人说案

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秋航

犯罪嫌疑人肖本明犯罪原因有三。一是放弃党性修养,逐步跨越红线。他自述,第一次收钱是1995年到乡镇挂职时,一村干部送其500元,其立即向副书记报告,请求帮助退钱。在担任团市委书记时,一次收了别人2000元,被妻子批评,但瞒着不退。收受冯超所送10万元的时候,被冯超“别人也是这样,我挣大钱,也给别人分些”的话所震撼,从而更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正是因为其没能坚守底线,逐步跨越红线,最终沦为金钱的俘虏,滑入犯罪的深渊。二是工作独断专行,办事不讲程序。清河新区大部分工程不经招投标程序,通过议标,或者设定一些特别条件,便可以决定工程由谁去做。一个工程干了一半,如果不满意,会立即将承建人赶走,重新设计,重新选择承建人。如对下属工作不满意,会当着众人的面不留情面一顿批评。由于肖本明办事不讲程序,人为因素过多,给其腐败留下了可乘之机。三是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身边人约束。肖本明的驾驶员钱客跟随其好多年,两人互相了解,用肖本明自己的话说“有的事情驾驶员钱客做得了一半的主,我对他有爱、有恨、有怕”。常金谈、吕化等人正是看中钱客和肖本明的关系,通过平时的吃吃喝喝、送烟送酒,不断接近、讨好钱客,先让钱客在肖本明面前多说好话,提出关心,再由钱客转送行贿款。

在受贿案件中,多数情况下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一对一”在场,有时行贿人还会缺席,由掮客转送。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多在认罪与侥幸之间摇摆不定。作为公诉人,要用理性、平和的司法理念引导案件走向,一方面,对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对关键证据进行复核,确保事实认定准确、庭审场面可控,从审查起诉到案件开庭,要稳操主动权;另一方面,要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既要用证据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服法,又要和行贿人进行思想交流,确保其保持稳定的陈述。(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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