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 停车费怎么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条例还提出,要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 条例第三十条指出,居住小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可以成立停车自治组织,对居住小区内停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服务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停车自治成本费使用、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小区内公示。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北京市逐步建立居住停车区域认证机制,停车人在划定的居住停车范围内停车,可以按照居住停车价格付费。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条例第四章对道路停车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允许设置停车泊位的情况。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维护、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车泊位允许停放的时段。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遵循严格控制和中心城区减量化的原则,优先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保障机动车通行。服务半径内有停车设施可以提供停车泊位的,一般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不具备停车条件的胡同,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已有的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设施的増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停车人应当在停车泊位或区域内按照规定的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机动车违法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拖移决定。具体拖移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拖车单位实施。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违反前款规定,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停车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受委托专业化停车企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针对停车收费的去向,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据悉,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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