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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答记者问

2018-03-27 16:33:31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林晨 王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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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日前,全国政协办公厅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主要考虑和总的原则。

答:现行政协章程是1982年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1994年、2000年、2004年作过三次修订,总体上适应人民政协工作的需要,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章程。同时,历史经验也充分证明,政协章程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体现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推动政协工作。

经中共中央批准,这次政协章程修改的原则:一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反映自2004年修改政协章程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四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注重同宪法修改部分内容相衔接,在一些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五是保持政协章程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意见不成熟的不改。

问:请谈谈这次修改政协章程的过程和意义。

答:中共中央决定对政协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是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部署。全国政协把修改政协章程作为重点工作,2017年1月开始筹备。10月初,中共中央批准全国政协党组关于修改政协章程部分内容的请示,明确修改政协章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程序等。全国政协成立由十二届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同志牵头的政协章程修改小组。10月10日,政协章程修改小组召开会议,明确政协章程修改的基本要求、着力重点。11月1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修改政协章程的决定。当天,全国政协印发向各省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全体政协委员征求意见的通知。11月下旬,俞正声同志在京主持召开6场专题座谈会,各位副主席分别参加,听取各方面意见。政协章程修改小组对各方面意见逐一研究,形成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并于11月30日提交中共全国政协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随后,全国政协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常委征求对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的意见。各方面共反馈书面材料163份,提出意见1895条,梳理合并后为324条,吸收采纳275条,共修改136处。12月1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主席会议第六十七次会议讨论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修改后上报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经认真修改并与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进行对照后,2018年1月24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决定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审议。

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于3月8日上午听取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张庆黎同志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于8日下午和9日上午分组进行审议。委员们一致赞同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大会秘书处逐条认真研究,对意见比较集中的9处作了修改,并向委员们详细反馈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15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总的看,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经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反复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坚持严格按程序办事,既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又按规定提交政协各种会议审议,确保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组织的决定。这次政协章程的修改,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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