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监察职责 夯实履职根基
2018-03-18 11:50:5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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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代表们在讨论交流。 孙 振 徐国康摄影报道 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制定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而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对于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和创新国家监察制度,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辽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利国代表认为,监察法将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态度,是党心民心所向。 “草案旗帜鲜明宣示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忠实体现了这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维护了根本法,兼顾了协调性。”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表示,草案科学合理界定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落实了宪法定位、夯实了履职根基,通过明晰的条文规定,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有利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职责范围,依法全面履职,“草案还严格规范设定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程序,全面细致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突出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严格了权力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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