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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理论新视野】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伟大创举

2018-03-16 15:41:36 姚文胜 来源:人民论坛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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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在《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制定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法治轨道把反腐败引向深入。制定《监察法》是对依法反腐伟大实践的理性总结,是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益借鉴,对国际反腐败具有引领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制定《监察法》是依法反腐伟大实践的理性总结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我们党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无论是在革命斗争岁月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不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全力以赴确保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方面推出了许多全新的反腐败重大举措,以壮士断腕之气,以雷霆万钧之势,以重典治乱、猛药去疴之举,扫荡了巨量的腐败存量。正如十九大报告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与此同时,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依据《宪法》修正案制定的《监察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法律地位,明确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解决了我国反腐败实践中存在的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问题。比如《监察法》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这些正是我党领导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髓所在。尤其是《监察法》草案规定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因此,可以说,制定《监察法》是依法反腐伟大实践的理性总结,有利于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制定《监察法》是对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益借鉴

中华民族在长期法制实践中,形成了许多优秀法律传统,总结了大量可资借鉴的法制经验。我国历史上一些强盛时期非常重视发挥监察制度职能。秦朝由御史担当专职监察官,这标志着中国监察御史制度的创始。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提高国家机器管制效能、加强职官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包含有不少权力制约制衡的科学举措。比如,监察权由最高权力产生并对其负责、监察机构设置独立严密、赋予监察机关较大监察权限、确保监察权独立行使、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以及对监察机关实现严密监督制约等。以唐朝为例,唐代形成“一台三院”的监察体制,其中御史台是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唐六典》记载,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正朝仪”,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行政、司法等一切事务无所不察。对此,德国前总统、法学博士罗曼·赫尔佐克在其《古代的国家——起源和统治形式》一书中指出,中国历代国家比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更多地对自己的官员进行监督,这样一种监察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必要的。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监察法》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六大类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又比如,草案赋予了监察机关履职需要的相应权限意义,比如有权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依法行使留置权,依法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及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等。这些一方面服务和服从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一定程度也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积极因素的借鉴,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

制定《监察法》对国际反腐败具有引领作用

腐败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无法绕开的一个共同问题,反腐败是当今全球治理重要议题之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采取的反腐败举措及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其他国家和政党解决腐败问题、走出困境提供了新视野,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历史性重大贡献,在国际上产生了越来越深远的影响。今年1月召开专门讨论反腐败主题的非洲联盟峰会上,不少非洲国家纷纷把目光投向中国、寻求借鉴。西班牙、越南、柬埔寨等国的执政党也纷纷学习借鉴我国的反腐败实践。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党中央首先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接着,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作出专门规定。随后,审议监察法草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立法技术方面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科学性。比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草案还对反腐败国际合作专门作出规定,国监委负责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又比如,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以及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国家赔偿责任。总之,《监察法》体现了非常先进非常科学的立法水平。可以说,以制定《监察法》为缩影,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和成就,在全球范围内破除了对某些固有反腐理念和路径的依赖,贡献了人类历史上反腐败的全新模式,具有国际引领作用,世界意义彰显。

(作者为深圳市纪委宣传部部长、社科院法学博士后、深圳大学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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