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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支广场舞,有几部法律在“呵护”?——代表委员畅谈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2018-03-16 07:57:25 许晓青、徐海涛、袁汝婷、朱涵、水金辰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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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题:跳支广场舞,有几部法律在“呵护”?——代表委员畅谈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就公共文化服务建言献策,为广场舞“大妈”“大叔”依法合规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与呼。其实,你知道吗?当“大妈”“大叔”跳广场舞时,有近10部法律法规正在“呵护”他们。

广场舞跳得嗨 法治“呵护”不能少

广场舞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涌现出的一种新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它既是体育健身运动,也包含群众文化团体的娱乐、公益性演出等活动。

为老百姓提供更多公共文化活动空间,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是党和国家始终关切的一件民生实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同时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当“大妈”“大叔”跳起广场舞时,至少有近10部法律法规在“呵护”着这个群体。

首先是宪法对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的方向要求。宪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一条中也包含,“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2017年10月起在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又进一步明确了要维护公民的“健康权”。

针对百姓跳广场舞“场地少、场地贵”等难点,1995年10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此后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要求。

2009年制定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更是与时俱进,明确“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如果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还有更多“呵护”。在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

在加强制度保障、缓解场地不足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管理缺位等“痛点”加强治理。2015年,文化部、体育总局等联合发出《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在烈士陵园跳广场舞”的怪现象,国家体育总局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对此进行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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