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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退市办法补监管“短板” A股谋重构健康生态

2018-03-16 07:43:57 潘清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我来说两句

堵“后门”调期限

退市制度效率显著提升

3月2日证监会在对退市改革意见的修改中,将上市公司退市与移送公安机关脱钩,并删除了关于纠正违法行为、撤换责任人员、妥善安排民事赔偿可以申请恢复上市的规定。

而在沪深交易所同步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优化退市程序、收紧“回来”路径成为两大亮点。

新规规定,因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实施的暂停上市,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此外,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亿信伟业基金首席顾问江明德评价认为,无论是堵住纠正违法恢复上市的“后门”,还是欺诈发行公司“一退到底”,都传递了从严监管重大违法退市、提升退市制度效率的信号。

在对重大违法行为全覆盖、严处理的同时,新规也将“屡教不改”纳入退市范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安排的目的是形成全面监管威慑,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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