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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规范、更清晰、更透明——聚焦监察法草案“留置”措施

2018-03-14 07:08:12 丁小溪、荣启涵、乌梦达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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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草案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草案对四种留置情形的规定,明确了留置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作为取代‘两规’的一种法定职权,启动留置措施需要满足草案规定的实施条件。只有针对特定的犯罪类型,以及符合列举的具体情形的,才可以对其进行留置,这本身符合法治的明确性要求。”北方工业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泽军说。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认为,草案明确在这些情形下可以使用留置措施,这将有助于锁定证据,为下一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奠定基础,同时与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实现有机衔接。

权力运行更透明

在设立留置特定场所过程中,一系列保障被留置人员权利的措施被充分考虑在内。

对于社会关注的留置场所和被留置人员权利保护问题,草案明确规定: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草案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国家监察立法,是为了加大反腐败力度,同时规范监察机关的监察行为,保障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等相关规定有助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实现监察法立法的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认为,草案对留置期限、留置场所条件、审批要求等方面作出的规定,充分保障了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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