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力量·三八妇女节系列报道③
光明网 李政葳
“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的用人歧视;工作任务繁重,无暇顾及身心健康;生娃和工作难以两全的苦恼……这些都是现如今女性们面临的烦恼。今天是108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和往年一样,今年全国两会上的女代表、女委员们又在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忙碌中度过节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多位女代表、女委员将她们的焦点对准了女性家庭、就业保障、身心健康等话题,为女性权益发声代言。
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图为出席大会的部分女代表走向人民大会堂。(光明日报 蒋新军摄/光明图片)
3月7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委员们围绕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讨论。图为妇联界别小组会议开始前,7位女委员就政府工作报告内容讨论交流。(光明日报周官正摄/光明图片)
关键词一:女性健康
当前,宫颈癌和乳腺癌日益成为妇女健康的严重威胁。2017年国家癌症中心数据显示,全世界每年新增宫颈癌病例46万人,其中我国占1/3,每年约有5万余名女性死于宫颈癌,即每15分钟就有1位女性死于宫颈癌;乳腺癌更是高居我国女性癌症第一位,且发病率以每年3%的速度递增,成为城市中女性死亡率增长最快的癌症,并且越来越呈年轻化趋势。
“另一方面,如果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这两种癌症是可以治愈的,从而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有效降低癌症发生率和死亡率。”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说。
早在2009年时,“在农村妇女中开展妇科疾病定期检查”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随后,卫计委、财政部、全国妇联共同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截至2017年,有7000多万人次农村妇女接受宫颈癌检查,有1000多万人次农村妇女接受乳腺癌免费检查。
“然而,在项目实施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崔郁说,一是“两癌”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00-2013年我国宫颈癌患病率由9.6/10万上升到16.7/10万,乳腺癌患病率由7.9/10万上升到12.2/10万。二是“两癌”免费检查项目覆盖面不足。2015年,我国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约有1000多万人,她们没有享受到“两癌”免费检查。这部分人绝大多数失业或无业,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重,“两癌”防治意识偏低,缺少定期检查的机制和渠道,自身又难以承担“两癌”检查费用。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崔郁提交了一份关于“扩大妇女‘两癌’免费检查落实健康中国战略”的提案。她建议,将项目受益人群从农村妇女扩展至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用3年时间对1000万城镇低收入家庭适龄妇女开展“两癌”免费检查,增加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以及各级政府配套资金作为检查经费,让各地医疗卫生部门有条件有能力为妇女开展医疗服务,让公共政策更有温度,让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有更多获得感。
二是加大农村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力度。将每年农村妇女宫颈癌免费检查人数提高到2000万人次,乳腺癌免费检查人数提高到300万人次;并以贫困地区为重点扩大覆盖面,力争两年内实现832个贫困县“两癌”检查县区全覆盖。
三是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将“妇女两癌检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实现“两癌”有效预防,降低癌症导致的灾难性支出,逐步形成每三年为适龄妇女进行一次“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工作机制,让亿万妇女真正得实惠、普受惠、常受惠。
关键词二: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一直备受关注。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施行一年多来,在实践中仍然反映出一些问题。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女性全国政协委员以全国妇联的名义提交了关于“规范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提案。
这份提案中提到,一是一些地方对落实反家暴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执法意识不强。部分基层民警仍然把家暴作为“家务事”,接到受暴妇女报警后以家庭矛盾为由推脱或直接转交妇联组织;二是对依法处理家暴案件存在错误认识和畏难情绪,一些基层民警甚至公安局领导仍然把维护家庭稳定放在第一位,不愿深入干预家暴案件;三是家暴告诫书发放不多,亟需规范统一;四是反家暴有关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有待加强,一些个案中出现法院、民政、公安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缺乏主动作为,互相推诿卸责的现象,致使家暴案件的处理效果不尽人意。
近两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主动作为,受到了群众的好评。比如,湖南省公安厅会同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公布了《湖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厅出台了《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执法细则》,规范了家庭暴力警情的处置过程,维护了受害人权益,取得了可借鉴的工作经验,为出台全国性的关于妥善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和实践基础。
全国妇联建议,公安部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意见等,内容可包括:一是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程序和具体要求;二是统一制定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基本范本,并纳入警务执法办案平台,办案民警可以直接在系统中制作、报批《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三是将家庭暴力案件作为一个单独的案件类别纳入到公安机关的统计系统。
关键词三:性别歧视
前段时间,云南省某医院在招聘中规定“男性毕业生可考虑优先录用”引起了争议。在招聘录用中类似的性别歧视现象时有出现。“近半数(49.1%)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关注应聘者的性别和婚育状况。”崔郁说,招聘性别歧视增加了女性找工作的难度,减少了女性就业机会,降低了就业质量。据“女大学生就业状况与问题调研”课题组发现,性别因素增加了女大学生就业搜寻行为的次数,延长了就业搜寻的时间,增加了就业搜寻的成本;女大学生投简历的份数和参加面试的次数明显多于男大学生,获得录用的机会却相对更少。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东花以全国妇联名义,提交关于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提案,建议由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相关人员组成专门机构,按照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以及一定的技术标准,对法律政策的制定、实施及效果进行审视,通过评估法律政策直接或间接对男性与女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使法律政策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做出必要调整,减少直至消除性别不平等。
“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提案中建议,一是成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专门机构。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或者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联合相关部委、群团组织和相关专家学者成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二是明确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范围和标准。制定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指南等文件,明确将哪些法律政策纳入评估的范围,以及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评估法律政策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三是确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的程序。制定法律政策性别评估等评估的操作程序,明确性别平等评估的发起、实施、反馈等程序规则以及各相关主题的责任,确保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落实和实际效果。
“鼓励用人单位平等招录女职工。”崔郁建议,参照大学生、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研究并制定对雇佣女职工超过40%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税费减免政策;对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哺乳时间和产假岗位替补中支付的工资以及为产假期间女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给予财政补贴,以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生育成本负担,鼓励用人单位更多招录女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