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张某以知名洗衣机厂业务员的身份,卖了一台另一家企业生产的洗涤设备给医院,仍向对方宣称是本厂的知名品牌洗涤设备。当然,小企业生产的机器要便宜近1万元,这1万元的差价最终落入了张某的腰包。 张某是如何“瞒天过海”的? 经审讯,张某交代,他提供了本公司产品的全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宣传彩页、产品合格书、授权委托书、检测报告等,其中授权书是他自己打印的,盖上他在地摊上私刻的公章。这台全自动大型滚筒洗衣机,高约2米,宽约为1.8米,重量约为3吨,外表上与名牌机器相差无几,只有部分内部构件以及电机安装位置略有不同。加上张某还专门找标牌公司做了名牌机器的商标、铭牌、英文字母,王经理以及医院在接收机器时,没有任何怀疑。 设备出故障售后服务露马脚 张某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骗局,在事隔半年后东窗事发。2017年年底,兰州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使用洗衣机半年后发生故障。医院拨打了张某所在公司的售后服务热线,售后人员在查询系统后发现,公司并没有出售洗涤设备给这家医院。 之后,王经理打电话给张某,质问他这台洗涤设备的来历。张某信誓旦旦地告诉王经理说,这台洗衣机绝对是他公司生产的,只不过是顶账给外包公司的。 随之,张某所在公司很快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兰州,发现这是一台假冒该公司品牌的产品,随即报警。蓬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展开调查,并将张某抓获归案。 经侦民警表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最常见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当前,在一些公司业务员中间存在着“吃里扒外”的现象,他们利用自己经营多年的销售渠道,不仅销售本公司的产品,而且销售假冒自己公司品牌的低价产品,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润。这种“捧着自己公司饭碗挖墙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销售金额在五元元以上的;(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相关阅读:
- [ 01-30]巴黎启动欧洲最大规模电动公交车采购招标
- [ 01-19]福州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体系
- [ 01-19]福建全省系统内采购项目金额逾540亿元
- [ 01-15]财政部:加强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
- [ 01-1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资金平均节约率达14.4%
- [ 11-30]统计局解读: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稳中有升
- [ 11-09]政府采购电子化评标基本实现省市县全覆盖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