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白云水 摄 朱振彪从“见义勇为”变成了“杀人凶手”,案件引起公众热议,一些网民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也有观点认为他过了“度”。“应不应该追?追的度在哪里?”当事人及家属都希望尽快“要个说法”。 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张永焕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案,河北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告朱振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朱振彪对张永焕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被告朱振彪的行为与张永焕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其中朱振彪追赶张永焕的视频资料、朱振彪报警的录音资料等证据受到关注。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当庭提交证据21条。其中包括陈述了张永焕与张雨来的交通事故情况、朱振彪追赶情况,陈述了朱振彪手持木凳和木棍、其对张永焕的语言责骂、夸大交通事故结果等细节。 同时,法院示明了依法调取的其他证据。其中,曹妃甸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张永焕因肇事逃逸负主要责任,张雨来负次要责任。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大秦车务段滦南站与原告张殿凯签订的《铁路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中显示,张永焕负全部责任,铁路方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原告4万元人民币。 通过庭审质证,还原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朱振彪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永焕,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从朱振彪的行为过程看,其并没有侵害张永焕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张永焕死亡结果与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出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当日,当事人家属、相关媒体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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