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石家庄一楼盘一房二卖涉案金额上亿 实际控制人被刑拘

2018-02-02 16:02:55 张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林晨   我来说两句

如何区分“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谢挺律师说,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北京师范大学袁彬教授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诈骗的方法可以是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如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因而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袁彬提到,目前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没有针对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过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出台过解释(即《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了推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种情形,包括: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这一解释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参照价值。袁彬说:“对于‘一房二卖’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仅仅因为出卖人没有逃跑就认定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应当综合多方面因素考察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政机关是否失职

据报道,在本案中,多个机关均表现不佳。石家庄市房产市场稽查大队、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市场监管处、桥西区住建局均称“管不了”。

对此,谢挺律师指出,住建部门等也应担负起监管职责。辖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有职责对开发商的“一房二卖”行为追究行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为什么商品房有预售合同备案管理,还能一房二卖?朱建岳律师分析,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目前的备案,只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物权还没有发生改变。预售合同的备案,是在住建部门。而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办理,是土地部门。过去这两个部门是独立的,如果之间缺乏互联互通手段,信息不能做到共享,则完全是可能造成预售合同备案也成功了,开发商的债权人也对在建工程办理了抵押手续。目前正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预防不动产领域多头管理带来的弊病。(本报记者 张维)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