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上亿元石家庄“望公府”楼盘实际控制人涉嫌诈骗被刑拘 “一房二卖”罪与非罪如何认定 据媒体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一个叫“望公府”的楼盘,“一房二卖”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1月31日,桥西区委宣传部向媒体披露,开发商实际控制人王保山因涉嫌诈骗已被刑拘。 在此之前,购房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获立案,由此引发讨论质疑开发商是否构成犯罪,行政主管部门和法院是否尽到职责也进入舆论视野。 这一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生效判决如何执行 “望公府”开发商是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这家公司以每亩527万元的价格竞得“望公府”的项目用地。五证俱全。自2014年停工至今。经桥西区法院审理,购房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得到了判决支持。但执行遇阻。 法院解释遇阻的原因是“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土地和房产存在抵押及备案在他人名下情况,且有的产权存在争议,不具备处置条件”。 这一解释是否有道理?专家们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认为:如果这是一个单纯的民商事纠纷,法院所解释执行遇阻的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明儒说:“法院判决本来是用来定分止争的,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没有任何争议、没有权利瑕疵的财产,否则会引发新的纠纷。” 未完工的项目存在抵押和产权争议,购房人的生效判决是否就无限期搁置下去?当然不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该未竣工项目可以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按顺序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剩余款项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目前,购房人主张的是退还房款并赔偿,属于金钱给付,应该按照上述顺序参与拍卖款的分配。 如果购房人的诉讼请求是交付房屋,在执行环节可能更有利。最高人民法院给上海高院的答复(法释〔2002〕16号)明确:“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建岳律师分析,按照此批复意见,在出现消费者、施工承包人、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就在建工程行使权利的时候,只要消费者支付了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消费者的权利排序是第一位的。虽然,最高院的批复针对的问题与本案有点差异,但是精神是可以领会的:本案的购房人只要支付了全部和大部分的房款,未来在在建工程的财产处置上,应当优先于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 记者在网上查到,最高院另一起判例曾判决:开发商进入破产后,尚未交付消费者(已经支付全款)的房屋不能纳入破产财产,开发商(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协助消费者办理过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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