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法官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余元。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判决中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 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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