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母亲获刑五年 父亲定罪免刑 经审理,石景山法院认为,徐晓菲、彭伟在将琳琳接回家中自行抚养的20天之内,徐晓菲作为母亲,多次对琳琳实施殴打,并持续造成琳琳的身体损害,最终引起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徐晓菲多次实施殴打的客观行为与琳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其主观上没有追求琳琳死亡的故意,但徐晓菲作为监护人,应当明知持续殴打行为对琳琳有明显的伤害性。 而彭伟作为琳琳的父亲,虽然其偶尔的责打行为无法认定是导致琳琳最终死亡的原因,但他在明知徐晓菲实施殴打且琳琳身体伤痕逐渐增加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履行对琳琳的保护义务。 故法院认定,徐晓菲、彭伟的行为均构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晓菲系主犯,彭伟系从犯。因二被告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证据,石景山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徐晓菲有期徒刑5年,彭伟犯虐待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两人均未提起上诉。 警示 孩子有独立人权 保障需多方努力 在案件的办理中,张李丽检察官感到,彭伟、徐晓菲夫妇并没有做好当父母的准备。 琳琳曾在彭伟准备上班时,抱住他的腿不想让爸爸离开。“咱们听到这个场景,都会觉得这是女儿在向爸爸表达依恋,但彭伟的反应却是扬手打了琳琳几下。”张李丽检察官说,彭伟夫妇缺乏对孩子教育的耐心,琳琳才一岁半,正需要父母的呵护,他们却选择了用暴力来管教。 “暴力是绝对不可取的,你不可能预料到暴力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张李丽检察官表示,孩子不是父母可以任意处置的私人财产,仍拥有独立的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虐待罪除了实施身体上的虐待外,还包括精神虐待,只要通过鉴定确认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受到轻微伤以上的伤情,司法机关就应当介入。 尽管孩子年纪尚幼,还不能独立表达,但法律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介入,即使不构成犯罪,某些情况下也要追究父母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 而在琳琳被接回父母身边期间,琳琳奶奶多次提出看看孩子的请求,都被彭伟夫妇以各种理由拒绝。事发前几天,琳琳的姥爷在见到外孙女时,她的双眼下方都是青紫的瘀血,但这处伤痕并未引起老人的警觉。“孩子的其他亲属如果早些发现异常,或许惨剧就不会发生了。” 本报记者 刘苏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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