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 外地导游雪乡带团遭殴打 不止游客,外地导游带团去雪乡时也有遭到殴打的案例。北青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5年曾判决过一起深圳女导游带团时在雪乡被打伤的案件。 2014年年初,深圳女导游李女士受单位指派第一次带领旅游人员进入雪乡,被告孟某是哈尔滨一家旅行社的员工,为独霸雪乡旅游业务,孟某凭借自己是当地人,对其他旅游团体进行寻衅滋事,目的是迫使其他旅游雪乡业务人员放弃组团。李女士到达雪乡之后,孟某便以莫须有的诽谤言论伤害她,她与孟某理论,孟某理屈后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导致她外伤,头晕、头痛、耳鸣、恶心、呕吐等,后住院7天。 警方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事发当天孟某将李女士打伤被拘留,过错在孟某。后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对孟某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司法鉴定显示,孟某暴力行为致李女士头皮下血肿为轻微伤,李女士于是将孟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万余元。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导游李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8000余元。 (为保护采访对象,本版部分人物为化名) 本版文/本报记者 郭琳琳 李铁柱 实习记者 张曜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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