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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6种行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2018-01-12 19:38:50 侯文坤、罗鑫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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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武汉1月12日电 (记者侯文坤、罗鑫)明确“黑名单”管理对象;加强市场性约束;实行动态监管……湖北省日前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管理对象、管理行为、管理程序、惩戒措施及移出条件等方面对欠薪“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进一步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

办法明确,将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无理抗拒和阻挠人社行政部门查处拖欠行为、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办法还提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也一并列入“黑名单”。

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将会被公开,并受到暂停审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岗前职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资金等多项补贴政策、暂停受理经营管理人才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等人社行政部门的惩戒。

人社部门还将与工会、住建、法院、金融等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使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办法明确规定“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对用人单位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单”管理3个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请。同时也明确用人单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行为,12个月期满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长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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