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9日电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近日通报了对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环保部对两个公司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环保部将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 据悉,环保部对两个机动车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后国家层面对汽车生产企业的第一单,涉及处罚金额巨大。 田为勇介绍,2016年1月,环保部组织开展柴油车专项监督检查,按标准规定要求抽取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马、唐骏欧铃)车辆进行了实验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山东凯马生产的车辆型号为KMC1033A25D4(发动机型号4L18CF)的轻型柴油货车排放的碳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排放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限值要求。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该型号车辆8辆,违法所得12786.80元,货值金额257279.7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环保部责令山东凯马改正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786.80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514559.52元,罚没款合计527346.32元。 同时,经调查,发现山东凯马生产的车辆型号为KMC1042LLB33P4(发动机型号4DW93-84E4)的重型柴油货车的OBD系统功能性检测不符合《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7-2008)标准要求,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涉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生产的该型号车辆318辆,违法所得718194.05元,货值金额15248281.2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我部决定责令该公司针对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718194.05元,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0496562.52元,罚没款合计31214756.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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