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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是放纵犯罪?最高检回应

2017-12-28 12:45: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12月28日电 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这一质疑,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回应称,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一方针和原则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仅在2017年,经检察机关帮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未检工作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事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外界有人质疑,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对此,最高检怎么看?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党和国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均予以明确规定。

史卫忠表示,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一方针和原则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

“仅在2017年,经检察机关帮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学,这还只是我们帮教挽救的一小部分”史卫忠说。

史卫忠同时表示,教育与惩治是相辅相成的。惩治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还不成熟。一味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

史卫忠强调,在具体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

在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

史卫忠指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论怎样处理,都会积极地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既不会不教而轻,也不会不教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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