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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提速 “剁手族”将有更完备的法律撑腰

2017-12-25 08:38:19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商家不能随意砍单

今年“双11”,北京消费者李小姐在一家号称高端生活平台的电商网站下单一个大牌包包,打折价、优惠券加起来,比专柜便宜了5000多元。正当李小姐还在得意自己买到了超值价时,接到网站客服打来的电话,通知说这个包没有通过网站的出货鉴定,而且商家也没有其他库存了,只能办理退款。

“谁知道是因为卖亏了砍单,还是真的有问题?”李小姐很疑惑,“商家这样的行为,算不算单方面撕毁合同”?

“北京市消协收到很多投诉平台经营者擅自取消订单,也就是俗称的砍单。我们调查统计了148个案例,发现大多数消费者是在所谓的电商节后被砍单的。”北京市消协秘书长杨晓军介绍,“其中,80%的被调查者认为电商砍单是因为电商缺乏诚信”。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应删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让商家随意砍单。“电子商务技术性使得交易程序刚性化,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弱势。”时建中举例:“我们到网上买飞机票也好,火车票也好,首先要点同意合同,并表示已经阅读并知晓风险提示。其实,基本没有消费者会认真阅读合同全文、风险提示,因为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是为了便利,如果把风险预警的合同文本读完可能需要几小时,甚至还得找个律师咨询。更关键的,如果不同意的话,下面的购买程序进行不了。这就注定消费者要使用电子商务服务,只能选择同意,否则没有任何交易机会。”

既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格式合同已经偏向于商家,再要求用合同自由的原则来规范双方交易行为,就不合适了。

“合同自由的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地位平等,协商充分的前提下,但是消费者本身属于弱势地位,网络购物模式的虚拟性使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如果过度强调合同自由的原则,则无法保障消费者获得实质公平的交易。”据杨晓军介绍,北京消协调查了全国排名靠前的多家大型网站,发现80%的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这个条款就是所谓的“另有约定”,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只要提交订单成功,就应视为合同成立,商家不能随意取消。”杨晓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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