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加强监测土壤污染重点地块 昨天(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二审。在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草案第十条、第十六条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土壤污染具有地域性,制定标准和规划应当体现这一特点,还有的提出,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复杂,建立标准体系不具备条件,行业标准也难以操作执行,同时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土壤污染防治要发挥地方主动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一是删去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和跨省区市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应当加强监测,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委员会对此也提出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经荣:一是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农用地地块,对曾用于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 二是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根据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委员会还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政府收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等内容提出了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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