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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法拟修改: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2017-12-22 15:39:34 梁晓辉 高凯 张蔚然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瑶 林瑶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高凯 张蔚然)12月22日,法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拟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规定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

中国现行法官法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做修改说明时介绍,修改法官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也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重大改革任务、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

当日提交的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法官职业伦理的规定,将法官的管理和法官的保障专门成章。

周强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根据从严管理队伍的需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草案对法官任职回避的情形作了修改,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有“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在该法官所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情形之一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关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草案还明确,法官非因法定情形,不被调离审判岗位。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法官不得被调离审判岗位: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因违法违纪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对干涉法官办理案件的行为,法官有权拒绝,并应当予以记录,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侵害法官及近亲属人身安全事件,草案第五十八至第六十条强化了对法官及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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