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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交聘任单位人员看管坠亡 公共场所侵权纠纷谁担责

2017-12-15 22:25:50 孙莹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幼童交聘任单位人员看管坠楼身亡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谁该担责?

央广网北京12月15日消息 (记者孙莹见习记者马欢)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年轻的母亲应聘保险代理员,面试的时候,将两岁的女儿交给组织招聘的单位工作人员看管,结果不幸坠楼身亡。今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广受关注的这起案件再次开庭审理。

出于工作生活所需,人们到公共场所活动在所难免。而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也有所增多。法院对近年来涉及公共场所侵权纠纷类的案件进行调研发现,涉案的公共场所大多数没有巡视全覆盖。

李女士是一位年轻的母亲,去年2月,她带着两岁的女儿,在北京市大兴区金融大厦内的公司应聘一份保险代理员的工作。为防止孩子在面试中吵闹,这家公司的员工郭女士提出将孩子带出去看管,谁知孩子竟然从四楼直接坠落。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介绍:“看护过程中,这名两岁多的孩子非常不幸,走到两段楼梯之间转弯处的时候,从转弯处两个护栏垂直栏杆之间的缝隙直接坠落,后来经抢救无效去世了。”

悲剧发生后,李女士夫妇将临时看管孩子的郭某、组织应聘的公司、事发大厦管理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今年4月26日,北京大兴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00多万元。

刘洋说:“一审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楼宇的产权单位和其管理人是同一家公司,对楼梯间栏杆的设置存在危险情况是熟知的,但是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未成年人进入楼梯间现场,认为其在管理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给其分配的法定责任比例是40%,给组织者分配的责任是30%,个人(郭某)应该承担20%的责任,对于孩子的母亲分配了10%的责任。”

被告三方不服,提起上诉,均要求降低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因为郭某没有到庭,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将择期宣判。

北京二中院对近5年来审结的涉及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发现,此类案件的总数呈上升趋势。

刘洋表示:“造成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占全部案件26%,涉及消费娱乐性质的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件约占70%以上。”

据了解,此类案件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公共场所设备未达到安全标准或存在瑕疵以及监管缺位;大多数场所巡视未实现全覆盖;受害人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未能充分履行注意义务,以及第三人侵权。

法官马兴芳分析:“购物中心、体育场、公园等都属于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就是允许少年和儿童进入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产权人,对其建筑外的管理职责、责任义务肯定和具体的场所有关系。”

法院建议公众应当提高防范意识并充分履行注意义务。

刘洋说:“很多情况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经营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责任,并不是老百姓误以为的100%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建立更加健全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活动的公共场所,在硬件设施方面加大保护力度。

刘洋说:“定期排查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做好风险防范。相关部门对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培训、考核、资格准入严格把关,对重点岗位、重点区域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结合实战演练提升技能,实现公共场所安全风险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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