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是否分段计算仍存争议 关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和年限,481号文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对于计算基数,481号文并未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对于计算年限,481号文对协商解除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均有支付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按照普通算法处理,经济补偿不受12个月限制。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有媒体报道认为,481号文废止了,意味着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计算。这对那些2008年之前已在企业长期工作,并且在2008年之后依据上述法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老职工来说,将是重大利好,这意味着对其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时,不再受12个月的限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认为,这是误读,法律并不溯及既往,481号文虽废止,只是从废止之日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不会产生影响,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继续按照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481号文执行。崔杰对此也持同样观点。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助费还需明确 481号文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由此导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481号文废止之前,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各地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 有不少观点认为481号文废止之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可不再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崔杰认为,关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不仅仅在481号文中有规定,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有相关规定,只是“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这一条款没有了,所以仅依据481号文废止就断言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无法成立,还需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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