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12-11 22:37:4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赵舒文 |
分享到:
|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
相关阅读:
- [ 12-11]集美区委宣讲团区直机关专场报告会举行
- [ 12-11]泉州市委党校党支部获评泉州市直机关先进“五好”党支部称号
- [ 12-11]福建举办省直机关骨干培训班
- [ 12-11]南平市直机关党员参与万人家园清洁志愿服务行动
- [ 12-11]福建举办省直机关骨干培训班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