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7-12-11 22:37:4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赵舒文 |
分享到:
|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
相关阅读:
- [ 12-11]集美区委宣讲团区直机关专场报告会举行
- [ 12-11]泉州市委党校党支部获评泉州市直机关先进“五好”党支部称号
- [ 12-11]福建举办省直机关骨干培训班
- [ 12-11]南平市直机关党员参与万人家园清洁志愿服务行动
- [ 12-11]福建举办省直机关骨干培训班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