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完成30小时社区服务后,浙江瑞安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醉驾,做公益能否免刑?(新闻看法) 本报记者 彭 波 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一起普通的醉驾案件因处理方式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醉驾属于犯罪,为什么不起诉?做社区服务就能“免刑”吗?这样做是不是放纵犯罪?针对上述疑问,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 张某醉驾构成犯罪,没有起诉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 针对有关质疑,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解释说,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非认定张某无罪,只是认为不需要对他进行刑事处罚,但实际上张某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在张某肇事当天,公安机关就将其刑拘,直到11月10日张某才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张某醉驾已经触犯了刑法,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完成了公益服务,因此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应维新说,这是检察机关基于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所作出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起诉的合理范围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受刑罚处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浙江《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对醉驾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具有规范意义的解释细化。 陈卫东说:“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是联系紧密又相对独立的两种概念体系,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刑罚处罚,需要考量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一定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中规定了多款免予处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就是对这些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未对醉酒及其情节作出明确限制的情况下,这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未超过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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