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儿童从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张绍娟 一名5岁的儿童在健身器材上玩耍时意外身亡,悲痛不已的家属将设置健身器材的单位告上法庭。2015年6月,朱某的妻子阿某带着孩子小波与其他两个孩子在某学校教职工家属楼健身器材区的荡椅上玩耍。玩耍过程中,两个孩子先从荡椅上跳了下来,小波于是也跟着从荡椅上跳下来,此时荡椅处于失去平衡剧烈摇晃中,跳下来的小波一时躲避不及,头部被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惨剧发生在顷刻之间,但给朱某一家带来了持久而巨大的伤痛,夫妻俩因此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婚。今年5月,朱某将某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面对朱某的起诉,学校感到十分冤枉,他们认为,小波年仅5岁并非该校学生,学校对小波并无监护职责;小波从剧烈摇晃的荡椅上跳下,母亲当时应制止而未制止,孩子是在母亲的看管下出的意外,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自己承担责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父母务必尽到足够监护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学校与新疆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荡椅在内的25样健身器材的供货合同,质保一年,2015年年初才全部安装到位,该批健身器材为正规产品,证件齐全,荡椅无任何损坏和需要维修之处。被告学校在家属楼健身器材区域设置了警示牌,明示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锻炼。 法院认为,学校购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费提供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并在健身器材区设置了警示牌,标明了注意事项,尽到了警示义务。原告当庭未提供该健身器材被毁损影响使用或者被告有过错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这起案件本身虽然已经画上句号,然而此案的发生却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足够的监护义务,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意外,提请广大的爸爸妈妈注意,一定要充分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有些调皮是致命的。在当前国家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形势下,各小区、学校、广场大都安装了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供广大居民健身娱乐。有使用自然就有损耗,由于使用人数众多,健身器材发生故障、损坏的几率很高,这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诸多隐患。生产厂家要以更加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感,做好健身器材的设计、生产、安装等一系列工作,避免有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除安装警示牌标明注意事项外,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健身器材的检查维修工作,及时对损坏的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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