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镇长受贿帮拆迁户获利被判刑 被告辩称收受10万元为“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北京大兴采育镇副镇长兼镇区房屋拆迁指挥部副指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帮拆迁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拆迁户私建的非民宅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87万余元。大兴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近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副镇长受贿帮拆迁户获不当拆迁款 今年52岁的张某案发前是大兴采育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兼采育镇中心镇区房屋拆迁指挥部副指挥。 法院查明,2010年4、5月间,张某接受张云(化名)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在拆迁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张云家庭私建非民宅房屋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73522元,同年7月,张某收受张云自拆迁款中取出的人民币10万元。 收10万好处费 一审获刑3年 张某供述,2010年大兴区采育镇集中拆迁,张云找过他几次,说在采育镇有两个院子要拆迁,其中一个院子在地上物补偿等方面需要帮忙,让他关照一下。张某答应后,跟张云房屋所在地的村书记打了招呼。 张某称,2010年7月初,他跟张云在采育镇开会,张云把他拉到一边,给了他一张银行卡,表示里面有10万元钱,让他留着花。 张某承认,这10万元是他在拆迁过程中帮张云的忙,张云送的好处费。张云之所以找他帮忙是因两人工作中比较熟,他是采育镇领导,又担任拆迁指挥部副指挥和办公室副主任,有一定的职权和影响力,张云觉得能帮上忙。他向村书记打招呼,是因为村书记主管村一级拆迁的具体工作,村书记了解具体情况,也能解决实际问题。 大兴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应认定为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二审被告上诉 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张某提出上诉,他认为没对张云有帮助行为,他向其借款10万元属于民间借贷。其辩护律师表示,张某并不存在受贿事实,相关证人在法庭上证言显示,这笔钱是民间借贷,张某向村书记打招呼是职责所在,是为了尽快达到拆迁要求,与拆迁款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张云等人的证言,她在拆迁中有不符合拆迁政策的事实,为获得拆迁补偿款而向张某提出了请托事项,张某向村书记提出照顾张云的要求,后张云的非民宅按宅基地标准获得了本不应取得的补偿。张某及张云等人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称涉案款是借款,但不能提供借据等书证进行佐证。张某在明知张云有不符合拆迁政策的情况下,仍向他人打招呼,其行为不属正常履行职责性质,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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