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增加9省 用水得算“绿色账”
2017-11-29 06:53:53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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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增加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 根据《实施办法》,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实施办法》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其中北京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税额为试点省份中最高,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上调税额。 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为支持农业生产、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等,《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对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等6项减免税情形。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刘尚希表示,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同时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 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管理权,因地制宜制定政策 王建凡表示,考虑到试点省份差异较大,改革试点确定了适当授权的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取用水类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状况,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税额等管理权,使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调动地方积极性。 据悉,此次纳入试点的9个省份,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等与河北省有所不同。北京、天津经济发达且严重缺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全国最高;山东、河南属于南水北调受水区,因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需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较高;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是矿业大省,采矿排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对采矿排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四川水资源丰沛,水力发电项目多,水力发电取用水占全省取用水量比重大,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征收的水资源费金额大。 针对9个省份的情况和特点,《实施办法》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 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实现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涉税信息,既发挥水利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上的专业优势,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优势,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目前9个试点省份水利部门已向税务部门移交6.4万户取用水户档案,重点纳税户移交基本完成,税务部门据此建立了水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能够确保扩大试点政策平稳落地、精准实施。 数据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本报记者 吴秋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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