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信息牟利定罪量刑
2017-11-22 15:55: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林雯晶 |
分享到:
|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公布《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指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中显示,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批复》中指出,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的有关规定。 同时,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相关阅读:
- [ 11-06]养老行业难吸引人才 “两高三低”让年轻人来了又走
- [ 08-18]沙画·“两高”涉邪教犯罪最新司法解读
- [ 07-24]两高公布司法解释 强迫幼女卖淫起刑点10年以上
- [ 06-29]两高: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超五千条可认定"情节严重"
- [ 06-07]“两高”司法体制改革联合督查组到闽侯法院开展督察工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