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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潜规则”让不法分子嗅到商机 三人违规捞好处

2017-11-22 07:12:53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一些煤矿,当矿工遇到工伤时,采矿队都不会申报工伤,而是由采矿队出钱,报销职工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因为职工受工伤会影响煤矿采矿队安全考核成绩,从而影响职工年底奖金发放。所以,隐瞒职工工伤成了许多煤矿的“潜规则”。然而,有人竟然从“潜规则”中看到了商机——为受伤的矿工办理工伤申报补偿从中捞取好处费。

今天,灵武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该院查处的3人为67名矿工申报工伤赔偿从中索取好处费的职务犯罪案件。

通过其他煤矿申报工伤

地处灵武市东部的宁东镇,被称为宁夏第一镇,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是全国13个大型煤炭基地之一。在这里,十几座大型煤矿日夜不停地工作。井下工人作为煤炭行业中的高薪工种,同时也承担着高风险,井下工伤对于他们来说成为工作中需要面对的部分。

李军(化名)是神华宁煤梅花井煤矿的一名工人,2014年11月,因工伤在家休息。其间,一个名叫王金明的人打电话给李军,称可以帮助李军通过红石湾煤矿报工伤。不过事成之后,李军需将报工伤所得的钱分王金明一半。

李军之所以没有通过自己所在的单位申报工伤,是因为每年各个采矿队之间都会进行安全考核,考核内容关系到年底的奖金。职工受工伤会影响采矿队安全考核成绩,从而影响职工年底奖金发放,于是,很多煤矿职工在受到工伤后,采矿队都不会申报工伤,而是由采矿队出钱,报销职工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同时会为受伤矿工放假,并发放全额工资作为补偿。

接到王金明的电话后,得知通过其他煤矿申报工伤并不会影响所在煤矿绩效考核及奖金,李军便按照王金明的要求将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书、照片等材料交于王金明,并于2015年5月前往银川市,在指定医院做了工伤鉴定。同年12月,王金明通知李军补偿款下来了,两人按照约定,将3.6万元转到王金明的账户上。

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王勇(化名)身上。2014年9月,王勇接到王金明的电话称可以帮忙报工伤,于是王勇向王金明提供了相关材料。2015年9月,王金明打电话称王勇的工伤补偿款下来了,王勇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提供给王金明,王金明将2.1万元补偿款打给了王勇。在王勇不知情的情况下,王金明用王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银行卡,并私自占有王勇24956.75元补偿款。

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

王金明原是神华宁煤集团梅花井煤矿安全员。2011年,王金明找到王琪,请求王琪通过其红石湾煤矿人力资源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帮助外矿受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补偿金。

多次请求无果,2013年,在王金明的再三请求下,王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通过王金明介绍,为多名受工伤矿工办理了工伤补偿金,并得到千元好处费。

经灵武市检察院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二人以该方式通过红石湾煤矿为梅花井煤矿、枣泉煤矿、红柳煤矿等31名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补偿。在工伤补偿发放后,王金明在王琪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59万余元工伤补偿款。王金明还在剩余工伤补偿款中扣除事先与受伤职工约定的好处费,再将补偿款交给受伤职工。

经查明,王金明共向受工伤职工索要好处费111万余元,并按照约定分给王琪5.5万元。

违规为他人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不止王金明、王琪二人。

薛晓敬是原神华宁夏煤业集团灵新煤矿人力资源科科员,2010年开始,薛晓敬便利用人力资源科科员的职务便利,自己联系或经人介绍,违规帮助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并收取一定的好处费。

经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查明,2010年至2016年期间,薛晓敬总共违规为36名受工伤矿工办理工伤补偿款,收受好处费49万余元。

2016年,神华宁煤纪委查出薛晓敬、王金明、王琪三人涉嫌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向职工索要好处费,便向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报案。

接到报案后,宁东分局认定该案涉及职务犯罪,便将线索移送灵武市检察院。因涉案职工数量多、案情复杂,灵武市检察院成立办案小组,分批找到所有办理过工伤补偿金的职工,花费一个月时间,做了近百份笔录,查明了三人收受他人好处费违规办理工伤补偿金的事实,以及王金明涉嫌占有工伤补偿金的事实。

2016年12月23日,灵武市检察院对王琪、王金明、薛晓敬三人向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7月13日,灵武市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薛晓敬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同年9月18日,灵武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金明有期徒刑1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总和刑期18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被告人王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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