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问题层出不穷 给电商平台加上“紧箍咒” 天津北方网讯:“双十一”已经过去,“双十二”以及年底大促马上到来。然而,在网购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同时,各种问题也层出不穷。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中,出现不少普通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亮点。 网购假货维权举证不再难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增 亮点一:电商平台对消费者买到假货有没有责任?《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卖假货而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电商平台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消费者如果购买到假货,可以直接向电商平台索赔,而不用担心找不到实际经营者。 亮点二:消费者维权没有证据怎么办?网购与传统面对面交易不同,往往通过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交易。那么这就面临一个问题,这些数据通常都在电商平台处保存。如果消费者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电商平台不配合怎么办?《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处理争议过程中,电商平台“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如果存在丢失、篡改、拒绝提供的情况,那么电商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规范了网购中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减小了消费者举证难度。 强化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于长泽田彬 几年来,电商蓬勃发展,但我们一直没有专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规范。可喜的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网购买假货谁负责”,草案通过强化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想要的是电商平台有一块区域是有质量保障的。购物的人都知道,在淘宝网有一个“淘抢购”、京东商城上有“京东秒杀”等推荐商品区,我们是不是当然地认定这些电商平台借助这些区域主动向消费者推荐的商品是有品质保证的,出现商品问题消费者不用提供复杂的证据就可以直接向平台索赔。我认为,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出来,给海量网上商品一个“无假货区”。 保护中小商家合法经营权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潘晓滨 10月31日,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在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了对电商平台上中小商家合法经营权的保护,并增加了对电商平台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设置。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的高度发展,百姓已经习惯通过互联网采购自己需要的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广大中小商家也积极选择多家有实力的电商平台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借助平台推广优势,获取流量、用户以及销售量。但现实中,电商平台往往凭借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裹挟中小商户做出“非此即彼”“有我无他”的站队选择,并在独占基础上设置多种不合理的价格调节和服务收费,严重影响了互联网交易中的市场竞争秩序。 电商平台的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属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次《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则更加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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