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安监总局印发烟花爆竹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11-14 19:1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11月14日电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标准》指出,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标准》表示,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还包括: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粉碎、称量;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改变用途;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标准》指出,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等,亦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