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大电商铺天盖地的宣传下,“双11”网购狂欢即将开始。网友“买买买”时或未留意,法律风险就在身边。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了解到,与“网购血拼”相伴的是网购纠纷诉讼量陡然上升。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砍单”纠纷出现频率最高。 价格欺诈案件占比八成 一些商家的不实促销往往让消费者陷入欺诈陷阱,商品信息不对等造成的纠纷成为涉网购案件多发的主因。 一次“双11”,王某在天猫某饰品店购买一条披肩,显示“原价399元,促销价196元”,然而在促销前7日,该披肩的最低成交价为29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因此披肩的原价应为298元,并非399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销售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其虚构原价,造成商品大额优惠的假象,误导消费者购买。最终,销售方被法院判处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据朝阳法院民二庭法官孙璟钰介绍,价格欺诈案件在“双11”期间出现最为集中,占朝阳法院所有“双11”网络购物纠纷案件的80%。 同样因为信息不对等,虚假宣传案件也在“双11”网络购物纠纷中层出不穷。 王某在某米官方网站购买1台电视,网页显示“顶级画质之王,美轮美奂”“全球顶级背光模组”等描述吸引消费者。而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为吸引消费者,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最终,某米公司被判处退还货款并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 孙璟钰提醒,消费者要理性对待“双11”,理性看待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战”、优惠折扣和华丽的宣传,不要盲目从众。 “双11”网购纠纷增30% 买到没有赚到,消费者在“双11”购物节期间也时常遭遇“砍单”纠纷。 “双11”期间,因被“冰点价”所吸引,王某在某超市网站购买某品牌纸尿裤650件,支付货款逾14万元,但卖方因商品缺货而拒绝发货。王某遂将商家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姑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购买了涉案商品,按照卖家标注的价格足额支付了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被告应当依约交付货物。因被告未提供商品限购的相关依据,且订单缺货亦不构成免责事由,被告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14.6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3万元。 一次“双11”,李某在天猫某泰百货精品旗舰店抢到一款奢侈品钱包,付款904元,后商家告知李某无货可发,称因为天猫“双11”期间提前锁库,造成网站显示货物数量与仓库实际货物数量不匹配。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理应正确向消费者传达库存信息,但其在未点清具体库存的情况下录入库存信息,致使消费者相信能够以优惠价格购买到涉案产品,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最终,商家被判处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孙璟钰告诉记者,近年来,朝阳法院受理的“双11”期间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数量与其他时段相比增幅达30%左右。出现频率最高的三种纠纷为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砍单”纠纷。 据了解,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成为近年来涉网购纠纷的一大趋势。如朝阳法院2016年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26件,而今年截至10月便已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82件。姑苏法院2015年、2016年分别审结此类案件10件、35件,而今年年截至10月已审结40件。 消费者应强化证据意识 据孙璟钰介绍,针对呈上升趋势的网购维权案件,朝阳法院推进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完善小额速裁机制,成立了由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和1个事务组组成的消费维权合议庭,通过专业办案、繁简分流,实现“3 3 1”模式与“简案快审”有机结合,有效提升了当事人司法满意度。 8月18日,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开启我国专业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审理机制的探索。 杭州互联网法院涉网民事审判团队负责人黄忻说,首家互联网法院为消费者网购司法维权开辟了绿色通道。当事人直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完成起诉、应诉、调解、审判等全流程,实现当事人一次都不用跑法院就完成诉讼,真正做到网上纠纷网上了结,网上纠纷不落地。 据了解,姑苏法院成立消费者权益纠纷“联动调处机制”领导小组,设立工作室及巡回审判法庭,配齐配强人员专门调处消费者权益纠纷,通过法院指定专门法官任指导员的形式,指导消保委进行纠纷调解,提高纠纷化解质效。 姑苏法院民一庭庭长许惠珍提醒消费者,要树立证据意识,留存与网络购物交易相关重要页面信息。她说,网购维权案件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的网购信息易删改,消费者证据保存能力弱,成为司法维权的一大难点。消费者应及时保存证据,否则即便诉至法院,也多因为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据了解,2014年以来,“双11”网购节前夕,姑苏法院都会通过巡回审判、送法进社区、法院“两微”及网站宣传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发布网购风险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认清网购风险,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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