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行人与交易所协商确定企业上市日期
2017-11-09 15:2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陈玮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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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与交易所协商确定企业上市日期 若发生重大事项需履行相应会后事项程序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新股发行紧锣密鼓地进行。今天,将有安达维尔和国立科技两只新股在深交所上市。那么,对新股上市的时间是否有规定?对于投资者提出的这一问题,证监会日前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发[2001]144号)规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应调整相关运行规则和程序,满足新股发行结束、募股资金到位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上市交易的需要,逐步达到该间隔期限一般不超过七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规定:“一般情况下,新股在发行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须视情况顺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同时,《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第一条规定:“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公司,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第五条规定:“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经审阅无异议的,方可履行后续程序。 证监会表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上市日期由发行人与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则协商确定,若发生重大事项,则需履行相应会后事项程序。由于个体情况不同,具体某个发行人的上市安排,投资者可咨询该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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