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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埋“病死猪”暴露监管失职

2017-09-12 15:58:1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近日向浙江省湖州市转办了反映“三天门附近地下埋有死猪”的实名举报信访件,后该市公安部门对此立案调查,已刑事拘留5名犯罪嫌疑人。中央环保督察组8月30日到现场调查,当场挖出大量就地掩埋的死猪尸体,目前挖出上万头死猪尸体。截至9月8日,3个掩埋点位已全部开挖清理完毕,共挖出残骸及污泥223.51吨。开挖点已消毒处理后回填,后续也无传染病发生风险。初步查明病死猪系2013年所埋。(9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按照常理,如此大规模偷埋“病死猪”,即便是在夜幕掩护之下进行,也不可能毫无破绽。可见,当地相关部门对此存在失职失责问题。

一般来说,病死、毒死动物体内很可能含有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危及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必须进行安全处理。为防止病死动物引发疫情,动物防疫法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均强调应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焚毁、掩埋等方法,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居民住宅区、村庄。掩埋前应对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掩埋坑底铺两厘米厚的生石灰,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然而从报道可知,当地的处置企业根本没有遵照操作规程,而是大规模、大批量地随意掩埋“病死猪”。应该说,这一肆无忌惮的行为折射出对疫情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无视,并与山中常年恶臭、水源遭污染、空气难闻不无关系。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应受行政处罚,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或者污染环境罪。

当下,逐步完善证据,追究偷埋“病死猪”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是必要动作,但也不能忽视当地执法部门监管失职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理当启动问责程序,查清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民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并树立对当地执法部门的信心,敢于投诉举报违法行为,从而避免在环境治理中再次出现污染环境者知、受害者知、中央环保督查组知,但当地执法部门不知的滑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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