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微腐败”类型 湖南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基层干部在扶贫领域的腐败手法可谓五花八门、形式多样,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型: 无中生有 以土地补偿、农业开发、道路硬化、蔬菜基地建设等为名,编造或者重复申报“子虚乌有”的扶贫项目、骗取国家扶贫资金。 虚报冒领 欺上瞒下,虚报、多报家庭成员,冒领国家扶贫、医保、救灾、粮食等专项资金。 截留私分 利用经手项目申办,发放救灾、扶贫款项、土地征用补偿等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查扣截留款物,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和程序,任意处置集体资产、从中私分牟利。 内外勾结 一些基层干部利用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国家专项扶贫惠民资金的便利,与申请人、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国家资金。 “吃拿卡要” 在救灾抚恤、危房改造、低保办理等扶贫事项中,违规为他人谋取补贴、福利,事后索取“回扣”“好处费”等。 关照亲友 一些基层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优先照顾自己的亲戚朋友,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亲朋好友“创造条件”,大搞“关系户”。 扶贫领域“微腐败”特征 特征一:牵涉范围领域广泛,涉及财政、发改、农业、扶贫办、民政、国土资源、城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教育、人社、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 特征二:犯罪主体多为县以下基层干部,惠农扶贫政策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是高发群体。 特征三:窝案串案多,且共同犯罪突出;贪污罪比重大,主要表现为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合谋作案、相互串通、共同贪污。 扶贫领域“微腐败”成因 成因一:一些县以下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和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在金钱的诱惑下,价值观扭曲。 成因二:对政策、村务的宣传和公开不到位,老百姓对扶贫政策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 成因三:从中央到地方,不同的政府部门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系统,政出多门,互不通气;具体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管大多是条线负责,战线长、环节多,且权力集中。 成因四:主管部门在审核环节存在漏洞,对城乡基层组织上报的数据资料没能进行认真核实,给虚报冒领、重复领取等留有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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