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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之争多源自巨大利益 慎选视频、打印、口头遗嘱

2017-08-20 19:46:46 黄洁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两成自书遗嘱效力无法认定

记者了解到,在选择订立遗嘱的类型时,更多的老人仍像吴老伯一样“青睐”自书遗嘱,由自己亲笔书写后签字按手印。这种遗嘱形式的优势在于简便、成本低,但同时存在的风险隐患也更多。据西城法院通报,该院审结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自书遗嘱纠纷占60%,而其中更是约有20%的自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据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介绍,自书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不规范性。“在自书遗嘱中,经常充斥着大量生活用语,有的用词用语不仅不符合法律措辞,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语法句法。虽然审判中,法院以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原则,但如果遗嘱内容表达得过于隐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难以认定的。”

与此同时,当自书遗嘱真实性受到质疑时,笔迹鉴定是其效力认定的又一瓶颈。

当事人王女士与订立遗嘱人刘先生是半路夫妻。刘先生去世后,刘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父亲自书遗嘱处理遗产,可王女士却坚持认为,刘先生没有立过遗嘱,刘小姐拿出的遗嘱是伪造的。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决定对遗嘱中刘先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可先后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都因为鉴定对象缺乏相应的对比检验材料,无法进行鉴定。法院最终只得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认为王女士否定遗嘱真实性却无法提交任何反证,没有支持王女士的诉求。

张爽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一方提交自书遗嘱,另外一方予以否定的,法院往往会向否定的那方释明,由其申请笔迹司法鉴定。而要完成鉴定,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如果对比检验材料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就可能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慎选视频、打印、口头遗嘱

在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除了自书遗嘱外,还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但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旦无法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不仅仅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也是被老年人选择较多的一种订立遗嘱的方式。特别是当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通常都会请别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遗嘱,但这类遗嘱中“合法见证人”是最为关键的形式要件。李岳鹏说,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人上需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这包括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相反,遗嘱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与继承人关系较远的人,是可以选择为见证人的,但如果有条件,最好是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为宜。

近年来,法院还受理了不少人因为“打印遗嘱”引发的纠纷。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一位老人请自己生前同事帮助立遗嘱,该同事将老人的意思记录在电脑里,打印后让老人在空白处签上字。可是,这样一份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自己书写内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确认的要求,因此效力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遗嘱形式不断出现,对于打印遗嘱,司法实践一般会类推适用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如果打印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使用电脑等设备记录和打印、并自己签字确认的,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电脑记录或使用他人设备打印的,就应该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由记录人或者帮助打印人在打印件上签字确认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另外一位见证人在场见证。”李岳鹏说。

此外,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视频遗嘱也开始频频现身继承纠纷中。“视频遗嘱应确保无疑异,符合证据法规定,包括科学合理的录制设备和环境,视频质量和连贯性,见证人的见证,视频文件的导出保存和妥善封存均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李岳鹏说。

对于口头遗嘱,法院建议,必须以遗嘱人突发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为前提,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最终确因该突发变故去世没有机会选择其他遗嘱,过程应尽量录音录像。

“除非特殊情形,应谨慎选择视频、打印和口头遗嘱。”李岳鹏提醒。

建议立法创新订立遗嘱方式

今年4月初,全国首个公证遗嘱中心落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遗嘱中心的全部程序均经过精心设计,从认定行为能力、资料提供、笔录和告知的制作,到遗嘱的起草,均由专业公证员针对不同情形设计预案,确保老人拿到一份体现自己真实意思的有效遗嘱。

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的中华遗嘱库,作为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自成立之初便广受关注。目前,其在北京、广东、天津、江苏等多地都设有分库,专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成为老人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的方式之一。

但是,记者了解到,这两项对遗嘱效力而言更有保障的方式,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难题。公证遗嘱,一直以来对证据材料的要求非常高,由于历史原因,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去世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很难取得,曾使得遗嘱公证一度无法进行。而在公证机构不断出台预约、免费等便民措施的同时,长时间的排队等待又随之而来。对于中华遗嘱库来说,近年来预约登记的老人数量始终居高不下,长时间排队几乎不能避免。

对此,西城法院建议,为了避免自书、代书等类型的遗嘱在效力上可能存在的风险,除了做公证之外,还应该开辟新的形式,例如让公益组织、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具有法律常识、权威性较高的机构和人群积极加入,作为遗嘱见证人,不仅可以为订立遗嘱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费用也能较公证机构低。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现行继承法被普遍认为在遗产继承等方面的保护上显得滞后,例如中华遗嘱库创新的遗嘱登记、遗嘱保管的做法,现行继承法里就没有规定,而新型遗嘱也经常被排斥在合法有效的范围之外。对此,学者建议,继承法应新收更多的创新点,在与时俱进方面加强研究。

西城法院副院长李艳红表示,依法订立遗嘱,妥善处理身后大事,既是维护家庭和睦的需求,又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法律举措。目前,仍需不断提升全社会依法订立遗嘱的法治意识,共同构筑和谐的家庭关系、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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