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目录电动车不得在京销售登记 针对非机动车管理难题,自2014年就已经开始《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立法准备工作。与以往相比,草案主要规定了多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多层面、多角度的联合监管体系。明确工商、质监、公安、交通、城管等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系统的非机动车监管制度。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登记和路面通行进行管理。同时建立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草案还强化源头管控,完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实施产品目录制度,未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和登记。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标准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目录要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独轮车、自平衡车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草案明确非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明确非机动车注册、变更、外省市号牌登记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推行电动车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草案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安装的规定,要求上路行驶随车携带行驶证。此外,倡导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上路行驶佩戴头盔等。 超标电动车将设置过渡期 草案制订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本市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本规定的电动二轮车实行过渡期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质监、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过渡期内核发临时通行标识,并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 草案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以下处罚规定: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处500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罚款。四是使用非机动车牵引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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