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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房价涨不肯卖房成被告 被判赔46.5万元

2017-07-19 17:42:33 汪万里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汪万里) 去年10月27日,本报曾报道东莞南城一业主因为房价上涨200万元,反悔不肯卖房成被告。记者昨天了解到,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业主赔偿购房者46.5万元。

回放:

房价涨了 卖房业主反悔了

汤先生在虎门做生意,因为孩子在东莞市区读书,去年年初他就想着在东莞南城买房,他相中了林先生的186平方米的房子,还有个12平方米的车位。

去年1月26日,汤先生、林先生和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房子加车位总价210万元。汤先生说,当时林先生提出,他有一些债务的问题,被人告了,导致房子被法院查封,“他当时说他会自己去把这些钱还清了”。

签完合同,汤先生付了5万元定金给中介,合同约定,在产权无瑕疵时,中介会把定金给到林先生。然而,过完春节,受邻近城市房价上涨的影响,东莞房价也开始猛涨,当时汤先生就隐约感觉,这房可能买不成了。

“开始,林先生提出要加价28万元,我还价18万元,后来还是答应加价28万元成交。但这时,房价不断地涨,最后林先生索性不卖了。”汤先生说。去年3月,林先生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汤先生觉得自己亏了,遂将林先生告上法庭。

判决:

业主被判赔偿46.5万元

今年年初,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是三方的合法理据,该合同有效。三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原告和中介的陈述,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曾表示由其自行解决案涉房屋查封事宜,原告也按合同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在去年3月8日发通知表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是与其父亲共有的,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汤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42万元,以及居间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2.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这些费用。

一审判决后,业主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7月初,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业主林先生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此,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判决让卖房者不敢轻易反悔

对于东莞中院的判决,汤先生表示满意。

业主林先生则有些懊悔,在中院的法庭上,林先生提出案涉《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东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林先生以此主张该合同无效没有依据。

此外,林先生在二审时还提供了补充协议,认为违约金过高。但东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林先生也未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汤先生的实际损失,其主张违约金过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汤先生说,今年以来,广州、深圳和东莞都已经有业主因为房子涨价反悔而成为被告,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相信看到这些案例,能让一些准备卖房业主不敢轻易地做出反悔的行为,也能让一些尚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购房者得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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