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了“2016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情况。 据通报,专项行动期间,河北公安机关共侦破环境犯罪案件52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32人,处理违法人员3800多人;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79件852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28件30人,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5件23人;全省法院系统共受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43件,判处罪犯276人。 2016年11月17日至今年4月30日,河北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联合部署开展了“2016利剑斩污”专项行动。 河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葛庆龙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河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集中在镀锌行业,犯罪的主体主要是一些非法企业,以自然人犯罪为主,单位犯罪的较少,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利用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主要是涉水体、土壤污染。 突破大气污染破案难 2017年3月,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破获了河北省首起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该月,环保部督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鹿泉区某水泥厂在线监测系统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嫌疑。公安机关经查发现,该水泥厂为节约生产成本,故意减少烟气防治原料氨水的使用量,并伪造、篡改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数据,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达320余万元,对大气造成污染。截至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8人,批准逮捕5人。 近年来,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河北省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该省深入展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然而,仍有一些不法企业千方百计逃避监管、顶风作案。“这些不法企业有的通过设置暗管向大气直排有害气体;有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更有甚者,部分监测设施运维企业向涉案企业传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法,共同实施犯罪。”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冯帆介绍,河北公安机关以焦化、水泥、化纤、玻璃等涉气企业和监测设施运维企业为重点,对其中涉嫌犯罪的予以严厉打击。 据介绍,今年2月以来,石家庄、唐山、廊坊、邢台等地相继破获大气污染刑事案件8起、抓获排污企业及监测设施运维企业犯罪嫌疑人20余人。与此同时,河北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批建筑扬尘、秸秆焚烧、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违法人员1691人,强化了铁腕治霾的高压态势。 5月26日,河北省公安厅已经会同省检察院、省法院、省环保厅在全省联合部署了为期7个月的打击大气污染犯罪专项行动,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不会减弱。“我们成功突破了大气污染‘破案难’的问题,为侦办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冯帆说,此次专项行动将打击偷排偷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涉气企业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实施者,也包括共同实施犯罪的监测设施运维单位及个人,重在打掉违法犯罪的源头和链条。 利益链条共同犯罪多 2015年河北省法院审结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377件,判处罪犯625人;2016年审结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348件,判处罪犯593人;2017年1至5月,已审结污染环境一审刑事案件79件,判处罪犯157人。近年来,随着环保执法力度加大,尤其是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类型越来越多,专业性技术性越来越强,社会公众关注度越来越高,疑难复杂案件多,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葛庆龙坦言,在河北一些特定行业,如电镀、制革、倾倒废酸等,污染环境犯罪比较集中,并且出现了利益链形式的共同犯罪,在非法倾倒化工废液的犯罪中,介绍、运输、排放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取所长,社会危害大于一般共同犯罪。 河北公安机关查办的相关案件证实了这些问题。2016年12月,沧州市献县公安局破获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从山西、山东等多个省(市)购进危险废物废旧油桶、油漆桶三千余吨,进行切割制成铁皮清洗后出售,并将非法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14人,批准逮捕13人。 2017年2月,衡水市公安局破获了冀州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抓获以马某某为首的非法倾倒犯罪团伙成员11人,当场查扣倾倒罐车1辆,废酸液40余吨。经查,2016年8月以来,该团伙前往冀州某地河沟内先后倾倒废酸液近千吨。目前,该案已移送起诉。 专项行动期间,河北公安机关侦破的环境犯罪案件中,有一批链条完整、组织严密的大要案件,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1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18起。 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 2014年,石家庄市美斯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用于蒸发废水的蒸馏塔损坏,公司董事长李某指使李某某用改造后的货车将公司废水拉出公司进行倾倒。此后,李某某与鲁某不定时将废水倾倒在石家庄市高邑县南郊村西南山坡、废弃的煤窑、北焦河旁的乡间公路等处。经群众举报,石家庄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民警将正在倾倒污水的李某某抓获。随后,李某和鲁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倾倒废水为强酸。 2017年1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鲁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注意到,在河北法院审理的诸多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也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用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等措施,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葛庆龙说。 此外,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河北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积极探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保司法实践,通过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恢复原状和采取替代性修复、替代性赔偿补偿等方式,让破坏环境资源的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高额的环境修复费用。”河北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处长周宏伟说。 |
相关阅读:
- [ 06-29]加大整治力度 严查环境污染行为
- [ 06-2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光影也可造成环境污染需赔偿
- [ 06-23]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光影也可造成环境污染需赔偿
- [ 05-25]厦门新店镇淘汰落后产能 专项整治环境污染源问题
- [ 05-18]中国民众微信环境污染问题举报量同比剧增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