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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岁非遗传承人造表演烟花获刑 传承绝活成制造爆炸物

2017-06-30 10:29:53 杜震 司澄清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央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记者 杜震 司澄清)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五道古火会”在全国来讲,可能知道的人并不多,但在赵州桥所在地的河北省赵县,可以说是深受当地老百姓欢迎。“五道古火会”已经被列入2012年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传承人是今年79岁的赵县村民杨风申。

但在去年2月19日,杨风申在制作古火会上需要燃放的烟花时,被警方拘留,后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杨风申觉得自己冤枉,做了20年烟花,从来不知道这会违法。记者昨天了解到,杨风申一案终审裁定为维持原判。为什么延续了上千年的非遗项目会触碰法律红线?如何避免类似尴尬的发生?

杨风申老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在家里,杨风申一直不愿出门,一来对判决结果不服,二来因为这样一次事故身体状况也大不如以前。昨天(29日)下午,记者对他的大儿子杨现坡进行了电话采访。

杨现坡:原来身体特别好,现在因为这件事特别孤言少语,不爱说话,身体各疾病都出来了。经常为解决古火会的事跑东跑西。

杨现坡告诉记者,1996年,父亲的师傅杜老命去世,父亲杨风申顺理成章地接过老会头的班,成为古火会建国后的第四代传人。20年来,每年的正月十五会吸引很多人看父亲的表演。

杨现坡:十里八乡,包括外县,几十里地,几十公里都过来看。还有消防、治安,(正月)十五这一天他们都要过来维护治安,包括医院的急救,都会来,他们每年如此。

五道古火会已在赵县南杨家庄村流传了几百年,近年不但没消亡,反而一年比一年旺盛,目前已被列入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据当地文化部门考证,在会上燃放“梨花瓶”,则是古火会活动的标配。包括“省级非遗传承人”杨风申,制作“梨花瓶”都已20年。据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介绍,赵县五道古火会是以燃放烟火来庆祝丰收的盛大民俗活动,每年都要放烟火、唱大戏、挂彩灯,还邀请邻村民间艺术队来助兴表演,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艺术欣赏价值。

按当地村民的描述,每年元宵节晚上八点左右,一盏五角星状的灯笼亮起来,上书八个大字“千年古火,永放异彩”。这就是燃放焰火的号令灯,由会头杨风申执掌。号令灯行进到哪里,哪里的焰火就开始燃放。杨风申执着号令灯缓缓前行,而在它的停留处,炮声骤响、礼花飞腾。

按照流传下来的规矩,除了会头杨风申外,村里其他人都不知道制作“梨花瓶”烟花药的配方。对于杨风申来说,烟花有古方配置,市场上买不到,只能自己配制。20年来,杨风申都会制作200个左右“梨花瓶”等烟花成品进行表演。但去年县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正月十五会有电视台来录制节目,为拍摄需要让他多做点,所以杨风申准备制作六七百个烟花。就在杨风申已经做了200多个烟花时,院子里来了几个民警。

杨现坡:当时去了五六个,县城关分局治安民警过去了。去了录像,把东西查没,然后取证。他们人走了,二次又过来,才把人带走。警察说了经人举报,我们才过来,查这个事,才抓你。

当天,杨风申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天后,杨风申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赵县人民检察院以杨风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4月20日,赵县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于这个判决,无论是杨风申,还是他的儿子杨现坡都不能理解。杨现坡说,父亲随后又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现坡:我是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你国家给我经费,给我经费干嘛?就是做这个东西呗,没这个东西我就不叫非遗了。我是通过看法律书我才知道这么严重。

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经赵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19日,被告人杨风申因该村过庙会,组织部分村民在该村居民区非法制造烟花药被举报。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用于制造“梨花瓶”的烟火药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个以及其他原料和工具。经鉴定,查获的烟火药具有爆燃性。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风申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杨风申的辩护律师杨昱表示,按照法律条文,杨风申老人确实触犯了法律,但法院判决太重,因此他一直在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

杨昱:我的主要的辩护观点主要就是说‘杨风申’他已经79周岁了,就是超过了75周岁了,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是减轻处罚。那么他制作‘烟火药’也不是说是有其他的非法的目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主观恶意上是非常非常小的,而且最终也没有造成人员和财物的损伤或是损害。

杨风申案被媒体报道后,也引发了网友热议。一部分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缺少温度,并称“照这么下去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传续后代,这法律是在保护非遗,还是在害非遗?”而认同法院判决的网友则表示,“杨风申被判刑与非遗传承人的身份无关,刑法不能因为他是非遗传承人,就认为他制作火药的行为对他人不会造成危险。”

针对此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昨晚接受了《新闻纵横》值班编辑的采访。何兵认为,此案入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当事人的“非遗传承人”身份,和年岁已高的事实,应当在量刑上有所减轻。

何兵:就这个案子来说,(查获)的烟花爆竹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标准,所以定罪应该没有问题。非遗传承人的特殊性在本案中,只是一个量刑的因素,而不是一个定性的因素,因为我们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的《刑法》规定,75岁以上犯罪的话,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本案中,他的年纪是79岁,已经远远高过75岁,第二个是主观上的恶性其实不重,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应该处以缓刑就可以了。

然而,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原秘书长李霄林律师持不同意见,他表示,鉴于当事人制造烟花的行为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根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李霄林:一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它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杨先生的行为被宣布为非遗文化项目,所以他的运作是有正面意义的,而不是危害社会的。我们不能够说拿气枪打气球,只要有枪,就是犯罪;制造了烟火,有了炸药就是犯罪,我们要看他制作这些东西到底是为了什么。我认为他根本就没有主观恶性,所以在这种行为上,是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最合适的处理方法是,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是,他这个行为有严重社会危害性,那你首先应该和宣布他为非遗传承人的这个机构去协商,协商出结果来,然后通知他,比方说,你这个活动,因为它涉及到烟火,可能有危害性。你不能这边鼓励他做,这边要抓他的犯罪,结果让一个普通老百姓承担了对他最不利的后果。

编辑查找资料发现,浙江温州市泰顺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药发木偶戏”也曾遇到类似问题。2008年5月,该项目传承人周尔禄“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县政府立即召开协调会,认为其行为是为了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主观无犯罪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依法免除或从轻处罚。之后,法院一审判决周尔禄免予刑事处罚。无独有偶,猴戏艺人鲍凤山的遭遇也印证非遗与法律的摩擦不止一起。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案件引起关注的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的“非遗传承人”身份。我国在2011年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专业人士指出,相似的多起案件恰恰暴露了“非遗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的衔接还有待完善。如何更好地保护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传统民俗活动,需要相应法律的清晰尺度,有了清晰的尺度,法律才会更加有力量,也会有恰当的温度。但在法律真空被填补之前,如假包换的省级“非遗”与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件发生碰撞的时候,受伤的决不应该是艺术的传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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