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更大力度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河长制写入其中,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中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当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称,去年12月,中国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地方、社会公众都提出要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他介绍,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将承担个人责任,实施情况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此外,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情况,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同时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有关饮用水保护方面,新法尤其强调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如规定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等,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新法还提高了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分别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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