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刷单入刑”第一案一审落槌 网售“小聪明”们还敢任性吗?

2017-06-25 20:59:08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新华社杭州6月25日电 题:“刷单入刑”第一案一审落槌 网售“小聪明”们还敢任性吗?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晓波 张璇

日前,杭州市余杭区法院一审宣判一例“刷单入刑”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被判刑的案件,组织者李某被法院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

业内人士认为,“刷单入刑第一案”一审落槌,将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但此案的“标本意义”尚待观察,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司法“亮剑”提供精准依据,多管齐下清剿网络“灰产”。

一审落槌 组织者被判刑

2013年2月,李某创建“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并利用聊天工具建立平台,吸纳会员参与刷单。会员为淘宝卖家,须缴纳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案发时,平台有会员近1500名。

记者获悉,李某的刷单平台的流程为:刷单者悬赏任务点,刷手通过聊天工具联系“卖家”接受任务;刷手到“卖家”店铺虚假下单并支付款项,“卖家”发“空包”;刷手虚假收货并给予好评、收取90%任务点,剩余10%被平台抽取;“卖家”将刷手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刷手,刷单完成。

据此案主审法官俞潇介绍,为避开电商平台对虚假交易的监管,该网站还要求刷手浏览相关商品页面一定的时间,与“卖家”通过“旺旺”就商品情况、价格等进行交流,甚至还有专人向会员提供发空包服务,以完善虚假交易的流程,最后再更换支付方式返还钱款、完成刷单,伪造进行实际交易的假象。

“平台还向没有时间做‘任务’的会员出售任务点,实现另一种形式的牟利。”俞潇说,为维持运转,该网站规定会员必须达到在线时长、刷单量等要求,才有可能在退会时收回之前缴纳的保证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某共收取平台管理维护费、体验费及任务点销售收入逾30万元,另收取保证金共计50余万元。

通信管理部门还查明,该网站不具备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这被法院认定为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当庭宣判,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连同此前李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予以并罚,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92万元。

此案的“标本意义”有几何?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炒信”已呈现职业化、专业化等特点,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危害日渐突出。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出台多项举措予以严厉打击,而此前并未出现“刷单入刑”案例。那么,此案的“标本意义”有几何?

俞潇表示,从案件看,李某组建平台的目的为组织、引导甚至推动淘宝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对商品、服务进行虚假的宣传,其个人可以从中牟利,主观上显具发布虚假信息的故意,且系犯罪意图的提出、引发者,客观上也由平台会员实施完成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并且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罪要件,依法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关于量刑,根据两高有关解释,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俞潇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此案并不意味着一般的刷单行为都入刑。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发布虚假信息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李某组织他人刷单、发布虚假信息,并借此敛财,这是他被判刑的主要原因。

“过去打击刷单炒信主要靠行政处罚,但罚款上限仅20万元,一些不法商家有恃无恐。余杭区法院第一次将组织刷单者判刑,对刷单炒信相勾连的违法违法犯罪行为,势必将形成震慑,进一步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浩说。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加宁则认为,发布虚假消息是指发布已存在的虚假消息,而李某组织他人刷单属于制造虚假消息,两种行为并不相同。还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判决书生效有15天时间,期间不排除被告提起上诉的情况,此案后续走向还待观察。

打击刷单要多管齐下

一些电商经营者反映,网店运营成本不断走高,不借助“刷单”“买流量”等“潜规则”将被市场淘汰。此案的判决,落实到个案情况有殊,震慑效果尚待观察。业内人士认为,打击刷单炒信行为是个综合治理问题,要多管齐下。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认为,网店经营者要树立正确的“经营观”,“潜规则”或许能带来一时利益,但长远看要靠产品和服务质量。“现在要做的是,进一步提高‘耍小聪明’的违法成本,让商家能够公平竞争。

此案一审落槌,显示违法成本大幅上升。在高艳东看来,互联网经济近年来高速发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法律规制在“努力跟跑现实”,需要加强“补课”,从而更好地为司法“亮剑”提供精准依据。

高艳东建议,立法机关、管理部门要紧跟时代步伐,要高度关注影响网络健康发展的行为,加强调查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管理举措等。“针对互联网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的现状,要做到‘老法条、新解释、新生命’。”

“相比实体经营,网购更需要信用支撑。”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金雪军说,打击刷单炒信行为要牢牢以信用处罚为抓手。电子商务法律专家邱保昌则说:“判刑是很严厉的,不可能对所有人都用刑法制裁,建议将有炒信行为的人列入‘黑名单’,在特定方面尤其是经营方面予以制约。”

周辉认为,电商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治理,不断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增加商家违规成本;要充分发挥技术作用,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炒信行为,并积极引入中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